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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4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賴武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224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方美旺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毒偵字第1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方美旺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方美旺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5年8月14日以95年度毒聲字第59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復由本院於96年3月5日以96年度毒聲字第132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97年2 月10日期滿停止處分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2 月18日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9年12月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14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尚未執行,不構成累犯)。詎方美旺猶不知悔改,於上開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5年內之100年3 月17日某時,在其臺北市○○區○○路5 段150巷439號住處,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容器(未扣案)加熱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0年3 月20日下午5 時55分許,為警查獲,經警方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發現呈現第二級毒品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方美旺於偵查中坦承不諱(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第1529號卷第30頁至第31頁),且其尿液檢體為警採集送驗後,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及高濃度之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0年4 月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同上偵卷第6 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5 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始應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該次修正後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5 年後再犯」二種情形,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此乃該條例第10條之例外規定。經查,被告有上開所示施用毒品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上開強制戒治期滿釋放後5年內之100年3 月17日某時復為本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並無「初犯」規定之適用,而應直接訴追處罰。

四、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 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歷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程序,並經追訴、審判,惟仍未能完全戒絕毒癮,復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其施用毒品對於社會秩序固有間接之影響,惟本質上尚屬自我戕害行為,暨被告之素行、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上開被告施用毒品所用之玻璃球並未扣案,又無證據證明仍然存在,復非義務沒收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賴武志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244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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