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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331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家穎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9 月9 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一行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另據上論斷欄第三行關於「判決如主文」之記載應更正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之顯然錯誤,依前開說明,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31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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