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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24 日

法官林拔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383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童文祺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9708號),被告經通緝到案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為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童文祺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童文祺前於民國95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63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6年7月16日執行完畢。再於95年12月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68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於97年5月11日執行完畢。又於96年11月間及97年3月間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簡字第1561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8年5月20日執行完畢。再於98、99年間因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891號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三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99年12月24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先後於100年3 月22日23時許、100年4月16日22時許,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路○段公館捷運站2號出口、臺北市○○區○○街50號等處,徒手竊取劉家銘所有,識別證號碼:OZ000000000號之腳踏車乙台(該車先於98年9月間失竊),及鄭登聯所有,識別證號碼:103-B00000000-00號之腳踏車乙台,得手後據為己有。嗣於100年4月28日,在臺北市大安區○○○路近辛亥路臺大田徑場,為執勤員警當場查獲,始循線查獲上情。案經鄭登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規定之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依此簡易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童文祺雖經公訴人依通常程序起訴,本院依通常程序審理(100年度易字第1804號案件),惟被告經通緝到案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認被告所為合於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是本院依前述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合先敘明。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於警詢及本院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鄭登聯於警詢、證人劉家銘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詞。

(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物品發還領據1張、贓物等照片4張。

四、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上開2罪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被告有如事實及理由欄第一點所示論罪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屢有竊盜之前案紀錄,仍未能養成尊重他人財產權之習慣,恣意竊取他人腳踏車,蔑視他人財產權,然犯後於本院訊問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並已將所竊腳踏車2台均歸還被害人,不法所得財物之價值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拔群

書記官 藍儒鈞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3831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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