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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91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17號、100年度執字第28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47號、100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91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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