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9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917號、100年度執字第28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俊雄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俊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47號、100年度訴字第106號判決書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