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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2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2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俋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 年度執聲字第10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俋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俋辰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俋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勇如

書記官 葉潔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26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