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6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98 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3 月部分,雖已於100 年8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揆諸前開判決說明,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99年12月17日下午│100年1月28日3時 │100年1月16日下午│ │犯 罪 日 期 │某時許 │許 │2時25分為警採尿 │ │ │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78號 │毒偵字第1303號 │毒偵字第847號 │ │ │ │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臺北地院 │ │ ├───┼────────┼────────┼────────┤ │最後│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 │事實│ │2427號 │4421號 │234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100年4月11日 │100年6月17日 │100年7月6日 │ │ │日 期│ │ │ │ │ │ │ │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 │確定│案 號│2427號 │4421號 │2349號 │ │判決├───┼────────┼────────┼────────┤ │ │判決確│100年5月3日 │100年7月6日 │100年8月1日 │ │ │定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