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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石珉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4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瑋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被告犯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是否執行完畢,均係以所定之應執行刑全部執行完畢為斷。其在定應執行刑之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是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該罪宣告之刑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有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298 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法院及案號欄」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在卷足稽。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1 至3 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3 月部分,雖已於100 年8 月1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揆諸前開判決說明,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220 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石珉千

書記官 陳宏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            │                │                │                │
  ├──────┼────────┼────────┼────────┤
  │            │99年12月17日下午│100年1月28日3時 │100年1月16日下午│
  │犯 罪 日 期 │某時許          │許              │2時25分為警採尿 │
  │            │                │                │前回溯96小時內之│
  │            │                │                │某時            │
  ├──────┼────────┼────────┼────────┤
  │偵 查 機 關 │板橋地檢100年度 │板橋地檢100年度 │臺北地檢100年度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278號   │毒偵字第1303號  │毒偵字第847號   │
  │            │                │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臺北地院    │
  │    ├───┼────────┼────────┼────────┤
  │最後│案  號│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
  │事實│      │2427號          │4421號          │2349號          │
  │審  ├───┼────────┼────────┼────────┤
  │    │      │                │                │                │
  │    │判  決│100年4月11日    │100年6月17日    │100年7月6日     │
  │    │日  期│                │                │                │
  │    │      │                │                │                │
  ├──┼───┼────────┼────────┼────────┤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臺北地院    │
  │    ├───┼────────┼────────┼────────┤
  │    │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100年度簡字第   │
  │確定│案  號│2427號          │4421號          │2349號          │
  │判決├───┼────────┼────────┼────────┤
  │    │判決確│100年5月3日     │100年7月6日     │100年8月1日     │
  │    │定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460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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