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0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沈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文華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文華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與不得易科附表編號3所示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合併處罰結果,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