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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文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文華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沈文華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附表所示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聲請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最高法院80年度台抗字第577號裁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是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與不得易科附表編號3所示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合併處罰結果,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0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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