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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陳雯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建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100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誠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 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 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

三、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確定在案,有本院99年度簡字第1812號、99年度簡字第1762號、99年度簡字第4663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在卷可稽。另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意旨,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法院  │確定日期  │
│    │        │          │          ├────────┤          │
│    │        │          │          │ 案        號   │          │
├──┼────┼─────┼─────┼────────┼─────┤
│ 1  │施用第二│有期徒刑5 │99年3月24 │本院            │99年7月19 │
│    │級毒品罪│月        │日下午2時 ├────────┤日        │
│    │        │          │許為警查獲│99年度簡字第1812│          │
│    │        │          │採尿前回溯│號              │          │
│    │        │          │96小時內之│                │          │
│    │        │          │某時      │                │          │
├──┼────┼─────┼─────┼────────┼─────┤
│ 2  │未經許可│有期徒刑4 │99年3月24 │本院            │99年8月5日│
│    │持有子彈│月        │日上午8時 ├────────┤          │
│    │罪      │          │25分許    │99年度簡字第1762│          │
│    │        │          │          │號              │          │
├──┼────┼─────┼─────┼────────┼─────┤
│ 3  │違反電信│有期徒刑3 │99年4月26 │本院            │100年1月31│
│    │法      │月        │日下午7時 ├────────┤日        │
│    │        │          │20分許至同│99年度簡字第4663│          │
│    │        │          │年4月27日 │號              │          │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1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