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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聲字第7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吳冠霆賴武志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陳建利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經查:本院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業經被害人A女歷次於警詢、偵查指述明確,復有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佐,足認其涉犯乘機性交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目前無業,無固定經濟來源,尚須倚賴親人接濟,又乘機性交罪又為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被告所犯非輕,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被告本案原羈押事由既未消滅,復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且無從代以具保、限制住居,而聲請人所指上情,又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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