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1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19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淳信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3924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張淳信公然侮辱人,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方法並其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淳信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之生活情況、智識程度、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以及所造成被害人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拘役5 日,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得易科罰金併其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東峯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