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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54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詹慶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審簡字第5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丁世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4603號),嗣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丁世益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毛重壹點壹伍零柒公克,淨重零點參陸玖貳公克,驗餘重零點參伍玖參公克),均沒收銷燬;殘渣袋拾貳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黃色小袋子壹個、吸食器貳組、電子磅秤壹台、塑膠瓶壹個、吸管貳支、黑色小袋子壹個,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部分補充:「丁世益於民國101 年3 月7 日入伍,義務役役期為1 年,預計102 年 3月7 日期滿退伍」,及補充更正「丁世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1 年2 月2 日上午8 時許,在其友人位於臺北市○○區○○路316 號4 樓住處客廳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丁世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又犯罪在任職服役前,發覺在任職服役中者,應依本法追訴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是若現役軍人犯罪及發覺均在任職服役前者,即無軍事審判法之適用,仍應由普通法院審判;次按所謂發覺,不以有偵查犯罪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僅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亦屬發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969號判決參照)。經查,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係101 年2 月2 日上午8 時許,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查知被告涉犯本案,於101 年2 月 2日下午4 時24分許就本案犯行詢問調查,有101 年度偵字第4603號偵查卷可憑,可知於101 年2 月2 日警方已有確切之根據合理懷疑被告有為本案犯行,自屬犯罪已經發覺。又被告係於101 年3 月7 日陸軍2132梯次入營服役,亦有臺北市萬華區公所101 年3 月9 日北市萬兵字第10130709800 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101 年度毒聲字第22號卷第11頁)。揆諸上揭說明,被告犯罪時及發覺時既均係於任職服役前,是本案尚無軍事審判法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100 年度交上易字第323 號判決要旨參照),合先敘明。

三、次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其非法施用足以導致精神障礙及生命危險之成癮性化學合成藥物,所為對個人身心戕害程度,兼衡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 包(毛重1.1507公克,淨重0.3692公克,驗餘重0.3593公克),為違禁物,依現行檢驗方式乃以倒取、刮除方式為之,包裝袋上仍會摻殘若干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故前開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銷燬;另扣案之殘渣袋12個、玻璃球吸食器1 個、黃色小袋子1 個、吸食器2 組、電子磅秤1 台、塑膠瓶1 個、吸管2 支、黑色小袋子1 個,為被告所有供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其於本院訊問時供陳在卷(見本院101 年6 月15日審判筆錄第3 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均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 1項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詹慶堂

書記官 程于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54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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