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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張宇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2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楊才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才賢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才賢因犯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搶奪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宇葭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25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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