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5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35號、101年執字第3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建志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志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詳細情形如附表所示,並將編號1、2偵查機關年度字號更正為「臺北地檢100年度毒偵字第1183、1204號」),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嗣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55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