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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洪英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12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童文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38號、101年執字第3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童文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童文祺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刑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童文祺先後犯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如附表所示,此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經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基此,受刑人童文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英花

書記官 張鈞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12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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