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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83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蔣益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045號、101 年度執字第2462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蔣益丞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益丞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而附表編號1 及編號3 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14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附上開判決書3 份、裁定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等資料無訛,堪以信實。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0年10月7日  │民國100年11月16日 │民國100年11月2日  │
│              │                  │                  │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0 年度毒偵字│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
│              │第7073號          │第7833號          │第226 號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8607│101 年度簡字第852 │101 年度審易字第32│
│      │      │號                │號                │0 號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年1月31日  │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國101年3月19日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100 年度簡字第8607│101 年度簡字第852 │101 年度審易字第32│
│      │      │號                │號                │0 號              │
│      ├───┼─────────┼─────────┼─────────┤
│判  決│ 確定 │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國101年4月2日   │民國101年4月9日   │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836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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