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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9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字第4271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志祥受有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得易科罰金,刑法第50 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周志祥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由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該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楊坤樵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53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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