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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45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4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鎵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鎵紳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檢察官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八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調偵字第一四三一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而按商標法第九十八條(行為時商標法已修正,但尚未施行,迄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時,商標法該等修正條文以施行)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檢察官聲請並無不洽,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宣告沒收。

附表:仿冒UGG雪鞋十二雙又三隻,UGG鐵牌二十四個(可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零一年度藍字第四二七號扣押物品清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檢具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4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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