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9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69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柏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被告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