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6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和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61號、101年度執字第19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和發受有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和發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由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該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