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楊坤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6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和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561號、101年度執字第19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和發受有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張和發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分別由附表所示之判決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該聲請合於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14庭 法 官 楊坤樵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63號於民國 101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