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聲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侵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陳建利
- 選任辯護人
- 呂朝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示。
二、經查:本院認聲請人涉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嫌,業經被害人A女歷次於警詢、偵查指述明確,復有本院勘驗筆錄存卷可佐,足認其涉犯乘機性交罪嫌疑重大,且依被告目前無業,無固定經濟來源,尚須倚賴親人接濟,又乘機性交罪又為法定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之罪,被告所犯非輕,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是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被告本案原羈押事由既未消滅,復斟酌比例原則及必要性原則,認仍有繼續執行羈押必要,且無從代以具保、限制住居,而聲請人所指上情,又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4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