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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劉素如吳勇毅徐淑芬

原告
李庠駒
被告
鄭冠道

上列被告鄭冠道因本院民國一○○年度審交易字第二七一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素如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徐淑芬

書記官 林立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