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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顧正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國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850號),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王國銘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應更正被告之前案紀錄為:「王國銘前(一)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3年6月25日以93年度易字第3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於93年8月12日確定;(二)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94年1月28日以93年度訴字第203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於94年4月11日確定;(三)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於94年2月25日以94年度易字第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於94年4月7日確定。嗣經同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701號裁定就上開(二)(三)所示之罪刑各減為有期徒刑5月、4月、9月後,定應執行刑為1年5月15日確定,與上開(一)所示罪刑接續執行後,於96年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各案均構成累犯)。復於9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同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667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於97年間,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05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另因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62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4108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5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字第723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7罪,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631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其入監服刑,嗣經假釋並付保護管束,於100年12月3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於犯罪事實欄一㈢一案構成累犯)」,及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101 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卷第45頁背面)」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被告先後3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前案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量刑理由之說明: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卻不思以正當途徑賺取財富,而為本案行竊犯行,且前有多次竊盜犯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素行不良,本不宜寬貸,惟念其犯後於審理時坦認犯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所竊得之物品之價值、業據被害人領回等一切情狀,爰就犯罪事實欄一㈠至㈢所示之犯行,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松德到庭執行職務。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顧正德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300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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