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3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賴諺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