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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吳元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易字第5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賴諺璁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5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當事人欄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所載「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此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櫫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元曜

書記官 蔡文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53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