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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13號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王惟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訴字第1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軒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陳軒皓」部分,應更正為「陳軒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陳軒浩,誤載為「陳軒皓」,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13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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