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智訴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智訴字第1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軒浩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姓名「陳軒皓」部分,應更正為「陳軒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陳軒浩,誤載為「陳軒皓」,有被告之個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惟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