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1 分鐘讀完全文 3,67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宋俊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俊燕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宋俊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1、2、4所示之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3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   99年5月20日        │     98年10月9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  │99年度偵字第655號     │
│            │                      │                      │
├─┬────┼───────────┼───────────┤
│最│  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1793號    │99年度易字第1278號    │
│  │        │                      │                      │
│實├────┼───────────┼───────────┤
│審│判決日期│    99年7月30日       │     99年6月17日      │
├─┼────┼───────────┼───────────┤
│  │  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99年度易字第1793號    │99年度易字第1278號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    99年8月25日       │     99年9月8日       │
│  │日期    │                      │                      │
├─┴────┴───────────┴───────────┤
│備註: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371號裁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
└──────────────────────────────┘
┌──────┬───────────┬───────────┐
│   編號     │         3            │          4           │
├──────┼───────────┼───────────┤
│   罪名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11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犯罪日期  │    99年8月2日        │      99年8月2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編號3         │
│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3817號  │                      │
│            │                      │                      │
├─┬────┼───────────┼───────────┤
│最│  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同編號3         │
│後├────┼───────────┼───────────┤
│事│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021號    │      同編號3         │
│  │        │                      │                      │
│實├────┼───────────┼───────────┤
│審│判決日期│   99年12月31日       │      同編號3         │
├─┼────┼───────────┼───────────┤
│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同編號3         │
│確├────┼───────────┼───────────┤
│定│  案號  │99年度訴字第2021號    │      同編號3         │
│  │        │                      │                      │
│判├────┼───────────┼───────────┤
│決│判決確定│   100年1月18日       │      同編號3         │
│  │日期    │                      │                      │
├─┴────┴───────────┴───────────┤
│備註: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2021號判決│
│      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10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