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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9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9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1327號、101 年執字第5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上開諸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100年11月21日   │101.03.26為警採 │
│        │                │尿前回溯96小時內│
│        │                │某時            │
├────┼────────┼────────┤
│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1 年度│臺北地檢101 年度│
│        │毒偵字第906號   │毒偵字第1948號  │
├─┬──┼────────┼────────┤
│最│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後├──┼────────┼────────┤
│事│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
│實│    │1073號          │2008號          │
│審├──┼────────┼────────┤
│  │判決│101年5月1日     │101年8月7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定├──┼────────┼────────┤
│判│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
│決│    │1073號          │2008號          │
│  ├──┼────────┼────────┤
│  │確定│101年5月28日    │101年9月3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臺北地檢101 年度│臺北地檢101 年度│
│備註    │執字第4513號    │執字第5360號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94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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