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2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1327號、101 年執字第5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家豪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家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上開諸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罪日期│100年11月21日 │101.03.26為警採 │ │ │ │尿前回溯96小時內│ │ │ │某時 │ ├────┼────────┼────────┤ │偵查案號│臺北地檢101 年度│臺北地檢101 年度│ │ │毒偵字第906號 │毒偵字第1948號 │ ├─┬──┼────────┼────────┤ │最│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後├──┼────────┼────────┤ │事│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 │實│ │1073號 │2008號 │ │審├──┼────────┼────────┤ │ │判決│101年5月1日 │101年8月7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臺北地院 │臺北地院 │ │定├──┼────────┼────────┤ │判│案號│101 年度簡字第 │101 年度簡字第 │ │決│ │1073號 │2008號 │ │ ├──┼────────┼────────┤ │ │確定│101年5月28日 │101年9月3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臺北地檢101 年度│臺北地檢101 年度│ │備註 │執字第4513號 │執字第5360號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