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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黃志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3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蔡欽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 年執聲字第1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蔡欽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欽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證。是上開諸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志中

書記官 汪郁棨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詐欺          │
│        │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 月  │
├────┼───────┼───────┤
│犯罪日期│100年2 月16日 │98年3 月14日前│
│        │              │某日          │
├────┼───────┼───────┤
│偵查案號│高雄地檢100 年│臺北地檢99年度│
│        │度毒偵字第2635│偵緝字第964 號│
│        │號            │              │
├─┬──┼───────┼───────┤
│最│法院│高雄地院      │臺北地院      │
│後├──┼───────┼───────┤
│事│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20│
│實│    │3396號        │92號          │
│審├──┼───────┼───────┤
│  │判決│100年7 月20日 │100 年9 月16日│
│  │日期│              │              │
├─┼──┼───────┼───────┤
│確│法院│高雄地院      │臺北地院      │
│定├──┼───────┼───────┤
│判│案號│100 年度簡字第│99年度易字第  │
│決│    │3396號        │2092號        │
│  ├──┼───────┼───────┤
│  │確定│100年8 月18日 │100年12月7 日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              │              │
│易科罰金│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              │              │
│備註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39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