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7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73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李朝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朝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犯背信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亦有明文。查受刑人李朝加因如附表所示2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4號、本院100 年度金重訴字第14號刑事判決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