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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883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皇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700號、101 年度執字第599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陳皇宇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皇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判決確定前所犯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卷附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資料無訛,堪以信實。又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

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以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 月      │有期徒刑8 月      │       下         │
├───────┼─────────┼─────────┼─────────┤
│犯  罪  日  期│民國101 年4 月15日│民國100 年12月11日│       空         │
├───────┼─────────┼─────────┼─────────┤
│年 度 及 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白         │
│              │察署101 年度偵字第│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                  │
│              │9546號            │第61號            │                  │
├───┬───┼─────────┼─────────┼─────────┤
│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最  後├───┼─────────┼─────────┼─────────┤
│      │ 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1668│101 年度審訴字第  │                  │
│      │      │號                │273 號            │                  │
│      ├───┼─────────┼─────────┼─────────┤
│事實審│ 判決 │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國101年6月13日  │                  │
│      │ 日期 │                  │                  │                  │
├───┼───┼─────────┼─────────┼─────────┤
│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      ├───┼─────────┼─────────┼─────────┤
│確  定│ 案號 │101 年度簡字第1668│101 年度上訴字第  │                  │
│      │      │號                │2329號            │                  │
│判  決├───┼─────────┼─────────┼─────────┤
│      │ 確定 │民國101年8月8日   │民國101年10月3日  │                  │
│      │ 日期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883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