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玉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羅世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世祥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羅世祥因犯藥事法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一百四十四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一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書記官 陳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一           │          二          │
├──────┼───────────┼───────────┤
│   罪名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轉讓禁藥罪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七月      │     有期徒刑五月     │
├──────┼───────────┼───────────┤
│  犯罪日期  │  一○○年八月十四日  │  一○○年八月十四日  │
├──────┼───────────┼───────────┤
│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案號        │一○○年度毒偵字第二五│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九│
│            │二四號                │六三號                │
├─┬────┼───────────┼───────────┤
│最│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  案號  │一○○年度審易字第三三│一○○年度審訴字第二八│
│實│        │五號                  │一號                  │
│  ├────┼───────────┼───────────┤
│審│判決日期│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一○○年十二月七日    │
├─┼────┼───────────┼───────────┤
│  │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確├────┼───────────┼───────────┤
│定│  案號  │一○○年度審易字第三三│一○○年度審訴字第二八│
│判│        │五號                  │一號                  │
│決├────┼───────────┼───────────┤
│  │判決確定│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日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