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7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雅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1 年度執聲字第18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雅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雅慧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