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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8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姚念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吳鑫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101年度聲字第28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聲字第3186號」。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念慈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86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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