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318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鑫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101年度聲字第2818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1年度聲字第3186號」。
理由
一、按原判決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著有明文。而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準用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裁定更正之規定。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