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4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湯李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湯李傳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湯李傳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44號解釋意指可資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前揭裁判、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惟與附表編號1至3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不得易科罰金,揆諸上開解釋意旨,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 │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6年 │ 有期徒刑15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97年5月13日 │ 97年8月19日 │ 99年8月13日 │ 99年10月15日 │ │ │ │ │ │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同編號1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案號 │97年度偵字第18351號、 │ │99年度毒偵字第6510號 │署99年度毒偵字第4253│ │ │第21361號、第21604號 │ │ │號 │ ├─┬──┼───────────┼───────────┼───────────┼──────────┤ │最│法院│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 同編號1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同編號1 │100年度上訴字第598號 │100年度簡字第1131號 │ │實│ │25號 │ │ │ │ │審├──┼───────────┼───────────┼───────────┼──────────┤ │ │判決│ 100年3月4日 │ 同編號1 │ 100年5月31日 │ 100年12月23日 │ │ │日期│ │ │ │ │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同編號1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 同編號1 │ 100年度上訴字第598號 │100年度簡字第1131號 │ │判│ │25號 │ │ │ │ │決├──┼───────────┼───────────┼───────────┼──────────┤ │ │確定│ 100年6月16日 │ 同編號1 │ 100年7月21日 │ 101年1月16日 │ │ │日期│ │ │ │ │ ├─┴──┴───────────┴───────────┴───────────┴──────────┤ │備註: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重更一字第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