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淑宜
- 選任辯護人
- 林敬倫律師
郭緯中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六編號㈣所示「貳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貳拾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六編號㈣所示「貳萬元」之記載,顯係「貳拾萬元」之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之前開說明,爰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