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胡詩詠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164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簡字第839 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胡詩詠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項但書之情形,而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嗣經被告於本院101年度訴緝字第3 號案件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