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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56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家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訴緝字第5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進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斷欄內關於「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條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存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之文字誤植,核係誤寫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揆諸前揭解釋意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以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書記官 鄭伊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56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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