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6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68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楷倫
上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993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楷倫為避免於○○公司所領取之薪資遭告訴人曾淑貞強制執行,竟於99年2 月間,至○○公司擔任總經理張○榮之司機時,以在積欠稅金為由,要求○○公司以現金之方式發放其每月3 萬元之薪水,且不要申報薪資所得及投保勞保,以上開方法隱匿自己99年2 月起至同年12月為止,每月3 萬元之薪資所得,以上開方法而隱匿其財產,致告訴人曾淑貞未能受清償,其債權因而受有損害,因認被告林楷倫涉犯刑法第356 條之損害債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 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林楷倫所涉損害債權犯行,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356 條之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淑貞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見102 年度審易字第2683號卷第20頁) 。揆諸前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