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68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68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郭惠芳
張絢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續字第8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惠芳、張絢堯係母女,因告訴人徐健維(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270號簡易處刑判決處拘役50日)於民國102年6月9日上午9時35分,在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2段496巷口,見被告張絢堯手提1袋垃圾欲丟棄,即上前加以阻止,因而與被告郭惠芳、張絢堯發生口角爭執,被告郭惠芳、張絢堯竟共同基於傷害犯意聯絡,各以雙手毆打告訴人,被告張絢堯又撿拾附近工地之塑膠水管2支,持以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手、前臂、上臂及小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郭惠芳、張絢堯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徐健維告訴被告郭惠芳、張絢堯傷害案件,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與被告郭惠芳、張絢堯達成和解而撤回告訴,有告訴人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書2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 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