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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8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簡字第1185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高吉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速偵字第5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高吉達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途賺取所需,擅自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缺乏對於他人財產權應予尊重之觀念,且被告前於民國75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75年度易字第90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4年確定,復於8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9年度易字第102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再於101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詎其再為本件犯行,足徵尚無悔意,參以被告上開竊得金錢數量非微,然被害人已取回遭竊之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興隆派出所認領代保管單1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5 頁),並於犯後坦承犯行,另衡酌其犯罪手法尚稱平和、經濟狀況勉持,暨其動機、目的、智識程度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速偵字第555號
    被      告  高吉達  男  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高吉達於民國102年4月7日上午11時12分許,行經臺北市文
    山區興隆路3段115巷內時,見黃柏憲所有停放該處之車號
    000─191號重型機車車鑰匙未拔,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犯意,以該鑰匙啟動機車引擎而竊取之,得手後供己代
    步之用。嗣於同日下午2時10分許,在同市、區興隆路3段
    115巷巷口為警盤檢查獲。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高吉達之自白,(二)被害人黃柏憲之指
    訴,(三)監視器翻拍照片、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電
    腦入單、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及認領代保管單附卷可資佐證
    ,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徐則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劉亦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185號於民國 102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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