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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解怡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李偉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 年度執聲字第113 號、102 年度執字第15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李偉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偉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 、2 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為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認檢察官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解怡蕙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   │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國101 年6 月20日│
├──────┼─────────┼─────────┤
│偵查(自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機關年度及案│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察署101 年度毒偵字│
│號          │第1763號          │第2503號          │
├─┬────┼─────────┼─────────┤
│最│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    │101 年度審簡字第  │101 年度審簡字第  │
│實│        │1305號            │1316號            │
│審├────┼─────────┼─────────┤
│  │判決日期│民國101 年11月29日│民國101 年11月30日│
├─┼────┼─────────┼─────────┤
│確│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號    │101 年度審簡字第  │101 年度審簡字第  │
│決│        │1305號            │1316號            │
│  ├────┼─────────┼─────────┤
│  │確定日期│民國101 年12月24日│民國101 年12月24日│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            │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察署102 年度執字第│
│            │156號             │430 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250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