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自字第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自字第52號
- 自訴人
- 柯建銘
- 自訴代理人
- 曾勁元律師
- 自訴代理人
- 吳濟行律師
- 被告
- 黃世銘
- 選任辯護人
- 羅明通律師
王如玄律師
王清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刑事自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又告訴乃論之罪,其自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25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柯建銘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對被告黃世銘提起本件自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1項之誹謗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自訴人於民國103年6月16日具狀撤回自訴,有刑事撤回狀1紙存卷可參,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訴訟法第284條之1、第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