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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紹紘卓育璇邱筱涵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柏益
選任辯護人
白德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03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二頁「據上論斷」欄第三行所載「第第41條第1項前段」,應予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03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第12頁「據上論斷」欄第3行所載之「第41條第1項前段」,於其後漏載「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卓育璇

法 官 邱筱涵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