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緝字第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柏益
- 選任辯護人
- 白德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03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十二頁「據上論斷」欄第三行所載「第第41條第1項前段」,應予更正為「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於103年9月5日所為之判決正本第12頁「據上論斷」欄第3行所載之「第41條第1項前段」,於其後漏載「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