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3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温明豐
- 選任辯護人
- 李嘉泰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廖穎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佳瑤律師
- 被告
- 陳永裕
- 選任辯護人
- 賴玉山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二被害人姓名「LILIK INDRAWATIK」應更正為「LILIK INDRAWATI」。
理由
一、按裁判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2之被害人姓名誤載為「LILIK INDRAWATIK」,惟與全案情節無關,亦不影響判決之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汪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