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
- 公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玉珍
- 選任辯護人
- 許進德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林則奘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佳瑤律師
- 被告
- 施永華
- 選任辯護人
- 黃鈵淳律師
- 被告
- 郭學廉
- 選任辯護人
- 游鉦添律師
李大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參、一關於「㈡郭學廉規劃於97年3月5日退休」應更正為「㈢郭學廉規劃於97年3月15日退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參、一關於「㈡郭學廉規劃於97年3月5日退休」,其中「㈡」應為「㈢」之誤寫,「5日」應為「15日」(理由欄乙、壹、二記載日期為「97年3月15日」)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