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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

貪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陳興邦林瑋桓林婷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

公訴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檢察官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玉珍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則奘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佳瑤律師
被告
施永華
選任辯護人
黃鈵淳律師
被告
郭學廉
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

      李大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參、一關於「㈡郭學廉規劃於97年3月5日退休」應更正為「㈢郭學廉規劃於97年3月15日退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欄參、一關於「㈡郭學廉規劃於97年3月5日退休」,其中「㈡」應為「㈢」之誤寫,「5日」應為「15日」(理由欄乙、壹、二記載日期為「97年3月15日」)之誤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陳興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祥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金訴字第7號於民國 103 年 08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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