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7 分鐘讀完全文 9,26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玉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淑琳 女
選任辯護人
陳郁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52

0 號、第15982 號、第1632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黃淑琳犯竊盜罪,累犯,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淑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而置於貨架上販售如附表所示之衣物,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魏名秀等如附表所示之人發現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經黃淑琳同意搜索,而為警先後於102 年7 月9 日、15日、23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加蓋之住處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魏名秀、葉火偉、藍英綸、李文華、莊楹袖、闕琪珊、陳冠瑋、許雅琛分別告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松山、信義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淑琳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魏名秀、葉火偉、藍英綸、李文華、莊楹袖、闕琪珊、陳冠瑋、許雅琛指訴,以及被害人古宜臻、盧文楷、許育齡、邱嬣、鈴木真知子、姜瑜婷、陳昇陵、陳威仲、陳美玉、王國偉、周耘安、彭怡然、王世安、王如薇、黃佳琦、周錦玟、黃莉雯、朱昱旦指述之失竊情節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4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7份、竊盜過程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3張、贓證物品照片82張在卷可佐,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黃淑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之27次竊盜犯行,係在不同處所為之,從外觀上可知係不同人所有之財物,客觀上係侵害不同之法益,顯非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接續為之,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於100 年3 月22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8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101 年5 月22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存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如本案如附表編號1 號至27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自95年起,即多次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1.以95年度簡字第3694號判決處拘役20日確定;2.99年度簡字第4842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 千元、2 千元,經定執行刑罰金7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構成累犯已如前述);

3.以101 年度易字第10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1 次、拘役40日2 次、拘役30日2 次、拘役20日2 次、拘役10日1 次確定;4.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3050號判決處拘役30日8 次、拘役20日4 次確定。前開3.、4.部分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4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 日確定,有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該等素行雖不足以構成累犯,惟與前開構成累犯之犯行綜合以觀,顯示其屢犯,屢經司法偵、審程序以迄判決、執行,仍不知檢束行為,為滿足己身慾望之動機,猶一再以徒手竊取他人商店財物之方式為手段,以釋放其自身情緒與壓力問題之目的、所為誠屬非是,兼衡被告將鎖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以成堆濫置之方式雜堆在居所各處,多完好如新未剪取標籤,有卷附贓證物品照片可佐,併參酌情其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本案如附表所示各遭竊取之財物數量與價值,暨其本身罹患憂鬱症、強迫症、並有衝動控制障礙,有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101 年11月9 日診斷證明書、台北長庚紀念醫院102 年7 月10日診斷證明書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79頁),以及告訴人與被害人等皆已取回遭竊如附表所示之全部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物品發還領據27份存卷可查,參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檢察官雖就本案被告所犯各件竊盜犯行均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 月,惟因被告有累犯應加重其刑之情況,已如前述,無從判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之最低刑度2 月,且衡諸被告其餘前述情況,認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為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玉婷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遭竊並領回之物品│  被害人  │
│    │          │                  │(價值,新臺幣)│(告訴人)│
├──┼─────┼─────────┼────────┼─────┤
│ 1  │102年6月6 │臺北市○○區○○○│Borsalini 牌粉紅│(魏名秀)│
│    │日20時40分│路0段00號0樓「SOGO│、白雙色鴕鳥千金│          │
│    │許        │百貨公司」        │包1 個。        │          │
│    │          │Borsalini 專櫃    │(55,800元)    │          │
├──┼─────┼─────────┼────────┼─────┤
│ 2  │102年7月5 │臺北市○○區○○○│韓國「囧」牌粉紅│(葉火偉)│
│    │日22時20分│路0段000巷0之0號「│、白雙色包1 個。│          │
│    │許        │香草拿鐵飾品店」  │(5,000 元)    │          │
├──┼─────┼─────────┼────────┼─────┤
│ 3  │102年7月5 │臺北市○○區○○○│COACH 牌粉灰色包│  古宜臻  │
│    │日20時許  │路0段000號0樓「SOG│包1 個。        │          │
│    │          │O百貨公司」COACH專│(20,800元)    │          │
│    │          │櫃                │                │          │
├──┼─────┼─────────┼────────┼─────┤
│ 4  │102年6月22│臺北市○○區○○○│MAX MARA牌米、褐│  盧文楷  │
│    │日21時30分│路0段000號0樓「SOG│雙色手提包1 個。│          │
│    │許        │O百貨公司」MAX MAR│(28,900元)    │          │
│    │          │A專櫃             │                │          │
├──┼─────┼─────────┼────────┼─────┤
│ 5  │102 年2 月│臺北市○○區○○○│ZARA BASIC牌及  │(藍英綸)│
│    │1 日至7 月│路0段000號0樓「ZAR│ZARA WOMEN服飾22│          │
│    │9 日間某日│A忠孝店」         │件。            │          │
│    │時許      │                  │(共40,380元)  │          │
├──┼─────┼─────────┼────────┼─────┤
│ 6  │102 年間某│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UNIQLO牌服飾4 件│  許育齡  │
│    │日時許    │路4段200號        │(共1,696元)   │          │
│    │          │「UNIQLO服飾店」  │                │          │
├──┼─────┼─────────┼────────┼─────┤
│ 7  │102 年7 月│臺北市○○區○○○│MANGO 牌之服飾3 │(李文華)│
│    │4 日至102 │路0段000號0樓「MAN│件、手提包1 個。│          │
│    │年7 月9 日│GO服飾店」        │(共7,560元)   │          │
│    │間某日時許│                  │                │          │
├──┼─────┼─────────┼────────┼─────┤
│ 8  │102 年間某│臺北市○○區○○○│ALDO牌之內搭褲2 │  邱嬣    │
│    │日時許    │路0段000號0樓「ALD│件、鞋子2 雙。  │          │
│    │          │O服飾店」         │(共9,220 元)  │          │
├──┼─────┼─────────┼────────┼─────┤
│ 9  │102年4月25│臺北市○○區○○○│G2000 牌服飾11件│(莊楹袖)│
│    │日        │路0段000號0樓「G20│(共36,000元)  │          │
│    │          │00南京2店」       │                │          │
├──┼─────┼─────────┼────────┼─────┤
│ 10 │102年7月5 │臺北市○○區○○○│SNIDEL牌橘色休閒│鈴木真知子│
│    │日21時許  │路0段00號0樓「SOGO│鞋1 雙。        │          │
│    │          │百貨公司」SNIDEL專│(5,280元)     │          │
│    │          │櫃                │                │          │
├──┼─────┼─────────┼────────┼─────┤
│ 11 │102年6月11│臺北市○○區○○○│CUMAR 牌藍色、白│  姜瑜婷  │
│    │日21時許  │路0段000號0樓「   │色雪紡上衣各1 件│          │
│    │          │CUMAR忠孝店」     │(共3,960元)   │          │
├──┼─────┼─────────┼────────┼─────┤
│ 12 │102 年6 月│臺北市○○區○○○│CUMAR 牌褐色褲裙│  陳昇陵  │
│    │間某日時許│路0段000號0樓「SOG│1件 。          │          │
│    │          │O百貨公司復興館」 │(2,580元)     │          │
│    │          │CUMAR專櫃         │                │          │
├──┼─────┼─────────┼────────┼─────┤
│ 13 │102 年6 月│臺北市○○區○○○│無印良品牌芭蕾舞│  陳威仲  │
│    │至7 月9 日│路0段000號0樓「SOG│鞋1 雙。        │          │
│    │間某日時許│O百貨公司」無印良 │(690元)       │          │
│    │          │品專櫃            │                │          │
├──┼─────┼─────────┼────────┼─────┤
│ 14 │102年7月5 │臺北市○○區○○○│AS牌奶油米色菱格│  陳美玉  │
│    │日17時許  │路0段00號0樓「SOGO│包1 個。        │          │
│    │          │百貨公司」AS專櫃  │(6,800元)     │          │
├──┼─────┼─────────┼────────┼─────┤
│ 15 │102年6月24│臺北市○○區○○○│FILA牌粉紅色服飾│  王國偉  │
│    │日15時許  │路0段000號0樓「FIL│2件。           │          │
│    │          │A南京ATT店」      │(共6,660元)   │          │
├──┼─────┼─────────┼────────┼─────┤
│ 16 │102年6月20│臺北市○○區○○○│Treasure牌褐色短│  周耘安  │
│    │日某時許  │路0段00號0樓「Trea│袖薄紗襯衫1 件。│          │
│    │          │sure忠孝一店」    │(5,680元)     │          │
├──┼─────┼─────────┼────────┼─────┤
│ 17 │102年6月中│臺北市○○區○○○│Treasure牌白色短│  彭怡然  │
│    │旬某日時許│路0段000號「Treasu│袖薄紗襯衫1 件。│          │
│    │          │re 南京館」       │(5,680 元)    │          │
├──┼─────┼─────────┼────────┼─────┤
│ 18 │102年6月11│臺北市○○區○○○│Epanouir牌黑色短│  王世安  │
│    │日某時許  │路0段000號0樓「Epa│褲1 件。        │          │
│    │          │nouir服飾店」     │(2,280元)     │          │
├──┼─────┼─────────┼────────┼─────┤
│ 19 │102年7月8 │臺北市○○區○○○│Calvin Klein    │  王如薇  │
│    │日19時許  │路0段000號0樓「SOG│Jeans 藍色牛仔褲│          │
│    │          │O百貨公司復興館」 │1件 。          │          │
│    │          │Calvin Klein專櫃  │(7,980元)     │          │
├──┼─────┼─────────┼────────┼─────┤
│ 20 │102年6月9 │臺北市○○區○○○│Scottish House牌│  黃佳琦  │
│    │日某時許  │路0段00號0樓「SOGO│藍色短袖外套1 件│          │
│    │          │百貨公司」Scottish│(3,680元)     │          │
│    │          │ House專櫃        │                │          │
├──┼─────┼─────────┼────────┼─────┤
│ 21 │102 年6 月│臺北市○○區○○○│Honey Bunch 牌黑│(闕琪珊)│
│    │7 日至102 │路0段000號0樓「   │色無袖連身裙1 件│          │
│    │年7 月9 日│SOGO百貨公司」    │(12,780元)    │          │
│    │間某日時許│Honey Bunch專櫃   │                │          │
├──┼─────┼─────────┼────────┼─────┤
│ 22 │102年7月19│臺北市○○區○○○│PRADA 牌藍色手提│(陳冠瑋)│
│    │日18時15分│路00號0樓「復北57 │包1 個。        │          │
│    │許        │廣場」            │(38,000元)    │          │
├──┼─────┼─────────┼────────┼─────┤
│ 23 │102年7月16│臺北市○○區○○○│亮粉38號女鞋1 雙│  周錦玟  │
│    │日20時30分│路0段000號0樓「ATT│(8,800元)     │          │
│    │許        │百貨公司」GIORDANO│                │          │
│    │          │/LADIES 專櫃      │                │          │
├──┼─────┼─────────┼────────┼─────┤
│ 24 │102年7月21│臺北市○○區○○○│FILA牌都會休閒鞋│  黃莉雯  │
│    │日19時許  │路0段000號0樓「ATT│1 雙。          │          │
│    │          │百貨公司」FILA專櫃│(2,980元)     │          │
├──┼─────┼─────────┼────────┼─────┤
│ 25 │102年7月21│臺北市○○區○○○│ODBO牌拉鍊魚口跟│  朱昱旦  │
│    │日19時30分│路0段000號0樓「ATT│24號鞋子1 雙。  │          │
│    │許        │百貨公司」ODBO專櫃│(6,800元)     │          │
├──┼─────┼─────────┼────────┼─────┤
│ 26 │102年7月14│臺北市○○區○○路│Coach 牌水藍色包│(許雅琛)│
│    │日22時45分│00號「華納威秀商場│包1 個。        │          │
│    │許        │」Karen Landon商店│(8,900元)     │          │
├──┼─────┼─────────┼────────┼─────┤
│ 27 │102年7月14│臺北市○○區○○路│NET 牌紫色女針織│(李予馨)│
│    │日23時許  │00號「華納威秀商場│上衣1 件、黃色小│          │
│    │          │」NET服飾店       │側背包1 個及男長│          │
│    │          │                  │褲2 件。        │          │
│    │          │                  │(共1,998元)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