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214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淑琳 女
- 選任辯護人
- 陳郁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1552
0 號、第15982 號、第16327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
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文
黃淑琳犯竊盜罪,累犯,共貳拾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黃淑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乘店員不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人所管領,而置於貨架上販售如附表所示之衣物,得手後旋即離去。嗣經魏名秀等如附表所示之人發現物品遭竊,報警處理,經黃淑琳同意搜索,而為警先後於102 年7 月9 日、15日、23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加蓋之住處內,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始悉上情。
二、案經魏名秀、葉火偉、藍英綸、李文華、莊楹袖、闕琪珊、陳冠瑋、許雅琛分別告訴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松山、信義分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淑琳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魏名秀、葉火偉、藍英綸、李文華、莊楹袖、闕琪珊、陳冠瑋、許雅琛指訴,以及被害人古宜臻、盧文楷、許育齡、邱嬣、鈴木真知子、姜瑜婷、陳昇陵、陳威仲、陳美玉、王國偉、周耘安、彭怡然、王世安、王如薇、黃佳琦、周錦玟、黃莉雯、朱昱旦指述之失竊情節相符,並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各4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7份、竊盜過程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3張、贓證物品照片82張在卷可佐,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黃淑琳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犯如起訴書附表編號1 至27所示之27次竊盜犯行,係在不同處所為之,從外觀上可知係不同人所有之財物,客觀上係侵害不同之法益,顯非基於同一竊盜犯意接續為之,自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前因竊盜案,於100 年3 月22日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8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並於101 年5 月22日易服社會勞動改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存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如本案如附表編號1 號至27號所示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均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自95年起,即多次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本院1.以95年度簡字第3694號判決處拘役20日確定;2.99年度簡字第4842號判決處罰金新臺幣(下同)6 千元、2 千元,經定執行刑罰金7 萬元確定(有期徒刑部分構成累犯已如前述);
3.以101 年度易字第100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1 次、拘役40日2 次、拘役30日2 次、拘役20日2 次、拘役10日1 次確定;4.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3050號判決處拘役30日8 次、拘役20日4 次確定。前開3.、4.部分再經本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741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拘役120 日確定,有前引之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該等素行雖不足以構成累犯,惟與前開構成累犯之犯行綜合以觀,顯示其屢犯,屢經司法偵、審程序以迄判決、執行,仍不知檢束行為,為滿足己身慾望之動機,猶一再以徒手竊取他人商店財物之方式為手段,以釋放其自身情緒與壓力問題之目的、所為誠屬非是,兼衡被告將鎖竊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均以成堆濫置之方式雜堆在居所各處,多完好如新未剪取標籤,有卷附贓證物品照片可佐,併參酌情其勉強維持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專科畢業之智識程度、本案如附表所示各遭竊取之財物數量與價值,暨其本身罹患憂鬱症、強迫症、並有衝動控制障礙,有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101 年11月9 日診斷證明書、台北長庚紀念醫院102 年7 月10日診斷證明書影本各乙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8、79頁),以及告訴人與被害人等皆已取回遭竊如附表所示之全部物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物品發還領據27份存卷可查,參以被告犯後始終坦承全部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檢察官雖就本案被告所犯各件竊盜犯行均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 月,惟因被告有累犯應加重其刑之情況,已如前述,無從判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之最低刑度2 月,且衡諸被告其餘前述情況,認以量處主文所示之刑為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地 點│遭竊並領回之物品│ 被害人 │ │ │ │ │(價值,新臺幣)│(告訴人)│ ├──┼─────┼─────────┼────────┼─────┤ │ 1 │102年6月6 │臺北市○○區○○○│Borsalini 牌粉紅│(魏名秀)│ │ │日20時40分│路0段00號0樓「SOGO│、白雙色鴕鳥千金│ │ │ │許 │百貨公司」 │包1 個。 │ │ │ │ │Borsalini 專櫃 │(55,800元) │ │ ├──┼─────┼─────────┼────────┼─────┤ │ 2 │102年7月5 │臺北市○○區○○○│韓國「囧」牌粉紅│(葉火偉)│ │ │日22時20分│路0段000巷0之0號「│、白雙色包1 個。│ │ │ │許 │香草拿鐵飾品店」 │(5,000 元) │ │ ├──┼─────┼─────────┼────────┼─────┤ │ 3 │102年7月5 │臺北市○○區○○○│COACH 牌粉灰色包│ 古宜臻 │ │ │日20時許 │路0段000號0樓「SOG│包1 個。 │ │ │ │ │O百貨公司」COACH專│(20,800元) │ │ │ │ │櫃 │ │ │ ├──┼─────┼─────────┼────────┼─────┤ │ 4 │102年6月22│臺北市○○區○○○│MAX MARA牌米、褐│ 盧文楷 │ │ │日21時30分│路0段000號0樓「SOG│雙色手提包1 個。│ │ │ │許 │O百貨公司」MAX MAR│(28,900元) │ │ │ │ │A專櫃 │ │ │ ├──┼─────┼─────────┼────────┼─────┤ │ 5 │102 年2 月│臺北市○○區○○○│ZARA BASIC牌及 │(藍英綸)│ │ │1 日至7 月│路0段000號0樓「ZAR│ZARA WOMEN服飾22│ │ │ │9 日間某日│A忠孝店」 │件。 │ │ │ │時許 │ │(共40,380元) │ │ ├──┼─────┼─────────┼────────┼─────┤ │ 6 │102 年間某│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UNIQLO牌服飾4 件│ 許育齡 │ │ │日時許 │路4段200號 │(共1,696元) │ │ │ │ │「UNIQLO服飾店」 │ │ │ ├──┼─────┼─────────┼────────┼─────┤ │ 7 │102 年7 月│臺北市○○區○○○│MANGO 牌之服飾3 │(李文華)│ │ │4 日至102 │路0段000號0樓「MAN│件、手提包1 個。│ │ │ │年7 月9 日│GO服飾店」 │(共7,560元) │ │ │ │間某日時許│ │ │ │ ├──┼─────┼─────────┼────────┼─────┤ │ 8 │102 年間某│臺北市○○區○○○│ALDO牌之內搭褲2 │ 邱嬣 │ │ │日時許 │路0段000號0樓「ALD│件、鞋子2 雙。 │ │ │ │ │O服飾店」 │(共9,220 元) │ │ ├──┼─────┼─────────┼────────┼─────┤ │ 9 │102年4月25│臺北市○○區○○○│G2000 牌服飾11件│(莊楹袖)│ │ │日 │路0段000號0樓「G20│(共36,000元) │ │ │ │ │00南京2店」 │ │ │ ├──┼─────┼─────────┼────────┼─────┤ │ 10 │102年7月5 │臺北市○○區○○○│SNIDEL牌橘色休閒│鈴木真知子│ │ │日21時許 │路0段00號0樓「SOGO│鞋1 雙。 │ │ │ │ │百貨公司」SNIDEL專│(5,280元) │ │ │ │ │櫃 │ │ │ ├──┼─────┼─────────┼────────┼─────┤ │ 11 │102年6月11│臺北市○○區○○○│CUMAR 牌藍色、白│ 姜瑜婷 │ │ │日21時許 │路0段000號0樓「 │色雪紡上衣各1 件│ │ │ │ │CUMAR忠孝店」 │(共3,960元) │ │ ├──┼─────┼─────────┼────────┼─────┤ │ 12 │102 年6 月│臺北市○○區○○○│CUMAR 牌褐色褲裙│ 陳昇陵 │ │ │間某日時許│路0段000號0樓「SOG│1件 。 │ │ │ │ │O百貨公司復興館」 │(2,580元) │ │ │ │ │CUMAR專櫃 │ │ │ ├──┼─────┼─────────┼────────┼─────┤ │ 13 │102 年6 月│臺北市○○區○○○│無印良品牌芭蕾舞│ 陳威仲 │ │ │至7 月9 日│路0段000號0樓「SOG│鞋1 雙。 │ │ │ │間某日時許│O百貨公司」無印良 │(690元) │ │ │ │ │品專櫃 │ │ │ ├──┼─────┼─────────┼────────┼─────┤ │ 14 │102年7月5 │臺北市○○區○○○│AS牌奶油米色菱格│ 陳美玉 │ │ │日17時許 │路0段00號0樓「SOGO│包1 個。 │ │ │ │ │百貨公司」AS專櫃 │(6,800元) │ │ ├──┼─────┼─────────┼────────┼─────┤ │ 15 │102年6月24│臺北市○○區○○○│FILA牌粉紅色服飾│ 王國偉 │ │ │日15時許 │路0段000號0樓「FIL│2件。 │ │ │ │ │A南京ATT店」 │(共6,660元) │ │ ├──┼─────┼─────────┼────────┼─────┤ │ 16 │102年6月20│臺北市○○區○○○│Treasure牌褐色短│ 周耘安 │ │ │日某時許 │路0段00號0樓「Trea│袖薄紗襯衫1 件。│ │ │ │ │sure忠孝一店」 │(5,680元) │ │ ├──┼─────┼─────────┼────────┼─────┤ │ 17 │102年6月中│臺北市○○區○○○│Treasure牌白色短│ 彭怡然 │ │ │旬某日時許│路0段000號「Treasu│袖薄紗襯衫1 件。│ │ │ │ │re 南京館」 │(5,680 元) │ │ ├──┼─────┼─────────┼────────┼─────┤ │ 18 │102年6月11│臺北市○○區○○○│Epanouir牌黑色短│ 王世安 │ │ │日某時許 │路0段000號0樓「Epa│褲1 件。 │ │ │ │ │nouir服飾店」 │(2,280元) │ │ ├──┼─────┼─────────┼────────┼─────┤ │ 19 │102年7月8 │臺北市○○區○○○│Calvin Klein │ 王如薇 │ │ │日19時許 │路0段000號0樓「SOG│Jeans 藍色牛仔褲│ │ │ │ │O百貨公司復興館」 │1件 。 │ │ │ │ │Calvin Klein專櫃 │(7,980元) │ │ ├──┼─────┼─────────┼────────┼─────┤ │ 20 │102年6月9 │臺北市○○區○○○│Scottish House牌│ 黃佳琦 │ │ │日某時許 │路0段00號0樓「SOGO│藍色短袖外套1 件│ │ │ │ │百貨公司」Scottish│(3,680元) │ │ │ │ │ House專櫃 │ │ │ ├──┼─────┼─────────┼────────┼─────┤ │ 21 │102 年6 月│臺北市○○區○○○│Honey Bunch 牌黑│(闕琪珊)│ │ │7 日至102 │路0段000號0樓「 │色無袖連身裙1 件│ │ │ │年7 月9 日│SOGO百貨公司」 │(12,780元) │ │ │ │間某日時許│Honey Bunch專櫃 │ │ │ ├──┼─────┼─────────┼────────┼─────┤ │ 22 │102年7月19│臺北市○○區○○○│PRADA 牌藍色手提│(陳冠瑋)│ │ │日18時15分│路00號0樓「復北57 │包1 個。 │ │ │ │許 │廣場」 │(38,000元) │ │ ├──┼─────┼─────────┼────────┼─────┤ │ 23 │102年7月16│臺北市○○區○○○│亮粉38號女鞋1 雙│ 周錦玟 │ │ │日20時30分│路0段000號0樓「ATT│(8,800元) │ │ │ │許 │百貨公司」GIORDANO│ │ │ │ │ │/LADIES 專櫃 │ │ │ ├──┼─────┼─────────┼────────┼─────┤ │ 24 │102年7月21│臺北市○○區○○○│FILA牌都會休閒鞋│ 黃莉雯 │ │ │日19時許 │路0段000號0樓「ATT│1 雙。 │ │ │ │ │百貨公司」FILA專櫃│(2,980元) │ │ ├──┼─────┼─────────┼────────┼─────┤ │ 25 │102年7月21│臺北市○○區○○○│ODBO牌拉鍊魚口跟│ 朱昱旦 │ │ │日19時30分│路0段000號0樓「ATT│24號鞋子1 雙。 │ │ │ │許 │百貨公司」ODBO專櫃│(6,800元) │ │ ├──┼─────┼─────────┼────────┼─────┤ │ 26 │102年7月14│臺北市○○區○○路│Coach 牌水藍色包│(許雅琛)│ │ │日22時45分│00號「華納威秀商場│包1 個。 │ │ │ │許 │」Karen Landon商店│(8,900元) │ │ ├──┼─────┼─────────┼────────┼─────┤ │ 27 │102年7月14│臺北市○○區○○路│NET 牌紫色女針織│(李予馨)│ │ │日23時許 │00號「華納威秀商場│上衣1 件、黃色小│ │ │ │ │」NET服飾店 │側背包1 個及男長│ │ │ │ │ │褲2 件。 │ │ │ │ │ │(共1,998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