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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

違反藥事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崔玲琦陳雯珊王鐵雄

原告
美商微軟公司
法定代理人
Benjamin O.Orndorff
訴訟代理人
陳瓊英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孟真律師
被告
上興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黃秋美
被告
楊三逸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智訴字第19號違反著作權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之主張及聲明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則否認有侵害原告商標權,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即包括刑法第253條至第255 條、第317 條、第318 條之罪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或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1 項關於第20條第1 項及第36條關於第19條第5 款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被訴違反著作權法及商標權法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以100年度智訴字第19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應依前揭規定,自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且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陳雯珊

法 官 王鐵雄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智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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