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20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惠斌
上列受刑人因恐嚇等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2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惠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惠斌因恐嚇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聲請意旨誤載為1 年6 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前因恐嚇、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30日以97年度訴字第33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4 月,上訴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6 月25日97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定程式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1424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2 年5 月1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8 月26日,復因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 年8 月2 日(惟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記載為102 年7 月17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2 年5月1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上開有關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上所載之差異,應由聲請人或執行機關再予查明,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