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2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2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羅惠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24號、101年度執字第32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羅惠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惠斌因犯恐嚇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羅惠斌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等件在卷可證。是上開附表所示之罪乃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檢察官聲請就上開犯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